韩寒与方舟子的网络论战上升为对簿公堂,公众从围观“打假”开始思考著作权归属及其举证——
我的著作权,该拿什么证明你?
知名作家韩寒与“打假斗士”方舟子关于前者的作品是否由他人代写引发的论战,成为龙年春节期间最受公众关注的文化事件(本报曾于2012年2月1日第8版作相关报道),双方各执一词,争执步步升级。韩寒否认作品系代笔所为,并以千页手稿为证,对方旋即对手稿的真实性提出质疑。
2月6日,韩寒及其父亲韩仁均委托律师,向上海市金山区法院递交了诉方舟子侵犯名誉权的起诉状。据其律师、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表示,这次起诉针对的是方舟子新的侵权事实。在此之前,2月3日,陶鑫良在其微博上透露,已就韩寒与方舟子之间的代笔事件,向上海市普陀区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起诉内容主要是侵害名誉权与著作署名权。
公众人物之间的论战引发了最广泛公众的围观。虽然谁对谁错仍在争议,是否代写也无从定论,但由此引发的代写这一委托创作带来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如何证明著作权来源,作者如何证明作品由其独立创作等系列问题也引人深思。
代写作品著作权归谁所有?
委托作品权利归属依合同约定,署名权能否转让有争议
韩寒的作品是否由他人代写暂无定论,但随着网络文学的发展,代写现象并不乏见。据报道,相比较于传统文学创作,网络文学因其创作环境宽松、监管不严、新人走红快等特点,代写已经成为一种公认的潜规则。那么,在代写的情况下作品的著作权归谁所有?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副主任索来军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受托人即作者的情况下,委托人享有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作品的权利。如果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的范围,则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我国法律对于委托作品中的著作权归属进行了非常宽松的规定。一般认为,这一规定下,非创作者也能享有全部著作权。即使韩寒的作品由他人代写,他也能通过合同约定获得著作权。但是,也有专家认为,上述规定中并未区分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并不能就此条认为所有的著作权都可以因委托合同而转让。我国著作权法认为,包括署名权在内的人身权在一般情况下是不能转让的,双方通过委托合同只能约定著作权中经济权利的归属。
如何证明自己是著作权人?
署名者即为著作权人,除非有相反的证据来推翻
不管作品是否由他人代写,那么怎么证明自己就是作品的著作权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郭禾向记者表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于国富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著作权是私权,在著作权归属争议中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就是说,在著作权相关诉讼中,只要原告提交证据证明作品上署有其名,或者提交了所主张著作权的作品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查证属实的,即推定其为著作权人。除非有相反证据推翻,法官不得再要求原告进一步举证;被告否认原告为著作权人的,应由被告举出相反的证据证明。
回到韩寒与方舟子的争议事件中,于国富认为,如果要在法庭中质疑韩寒为其作品的著作权人,只能由被告举证自己才是争议作品的著作权人。法官根据“相同加接触”原则予以判断,也就是通过双方文本的比对判断两个作品内容是否实质性相似,并且判断原告的作品是否通过在先创作、在先发表等形式能够为被告接触。否则,没有相反证据,韩寒发表的署名作品以及提供的手稿即可证明其为著作权人。
如何证明作品是自己创作?
权利人举证责任有限,手稿、登记证书等是有力证据
现在的问题是,韩寒与方舟子争议焦点并不在于前者是否拥有著作权,而是是否由其自己创作。
上述规定中,以署名的方式对权利人进行推定或者以上述证据对权利归属进行证明的,可以被逆转、被推翻。在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署名人并非作者的情况下,这种推定可以被逆转。作品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等证据,不能查证属实,或者举出了相反的证据,著作权人的主张也可推翻。这也就出现了,当韩寒提供了当年的手稿时,马上就遭遇到手稿真实性的质疑。也可以设想,如果韩寒再提出更多证据,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还是可以提出更多质疑。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司法实践中,著作权人要举证自己是作品的创作人确实存在一定的困难。创作往往是一个漫长的综合了多种劳动的过程,对于不同作品类型的举证也有不同的要求。索来军认为,一部作品的创作很少一蹴而就,在代写争议中,如果当事人能拿出反映创作过程、体现创作思路的手稿,当时的创作提纲等原始材料或者作品的登记证书,将是一份很有说服力的证据。数字环境下,在计算机上的创作则可以提供创作过程中不同版本的备份。
对此,于国富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举证责任分配应以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优势举证能力为条件。权利人的举证责任是有限的,不能无限质疑,除非有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中国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