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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尔4名前员工窃取商业秘密被追刑责

    日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海尔集团4名前员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了齐某、张某及张某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至此,这场涉案价值达3000余万元的侵犯商业秘密案终于尘埃落定。
 
  据了解,在2014年8月,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该案4名被告的行为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齐某、张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王某、张某某免予刑事处罚。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齐某、张某和张某某不服,并向青岛中院提起上诉。
 
  费尽心思窃取信息
 
  据了解,齐某原为海尔集团旗下的青岛海尔洗衣机有限公司(下称海尔洗衣机公司)事业部部长,其余3名被告人张某、王某与张某某均为海尔集团旗下公司原工作人员。其中,齐某与张某在2010年与2011年先后跳槽到同一家公司工作。4名被告均与海尔集团签订了保密协议,协议中明确划定了海尔集团商业秘密的范围,并且海尔集团对此采取了相关保密措施。
 
  公诉机关查明,2010年5月,时任海尔洗衣机公司事业部部长的齐某为向某公司求职,违反与海尔集团签订的保密协议,在海尔洗衣机公司办公室内使用个人邮箱向该公司邮箱发送了个人简历,而该简历中包含了海尔洗衣机公司在模块化生产线改造之后的日产能数据、不良率下降数据、质量损失下降数据、生产线人员变化等数据信息。2010年7月,被告人齐某从海尔集团跳槽到该公司洗衣机部门工作。
 
  在齐某从海尔洗衣机公司离职后,多次通过电话联系时任海尔洗衣机公司青岛制造中心模块化供货平台生产计划工程师的王某,向其索要海尔洗衣机公司的相关核算数据、周生产计划、洗衣机材料清单等信息。被告人王某违反与海尔集团签订的保密协议,将自己掌握的及从他人处非法获得的信息整理后提供给了齐某。
 
  被告人张某某则在齐某要求下,于2010年10月将工作中获得的某钣金冲压件和注塑件的定价信息通过邮箱发送给被告人齐某。
 
  齐某从海尔洗衣机公司跳槽后,仍在海尔集团任职的张某前往齐某所在公司应聘,两人见面后,齐某要求张某向其提供某干衣机6个进口零部件的供应商信息。2010年12月,张某连续两次盗用他人权限登录海尔集团“全球增值系统”,下载并整理了某洗衣机、干衣机3万余个零部件的供应商信息以及其他洗衣机相关材料清单及进口零部件供应商信息发送到齐某的邮箱。在向齐某提供这些信息之后,2011年1月,被告人张某终于从海尔集团跳槽进入齐某所在公司任职。
 
  东窗事发终审获刑
 
  这一切原本都在暗中进行,但很快东窗事发。2011年10月,王某主动向海尔集团法律事务部交代了相关情况。随后,海尔集团向公安机关报案。2012年8月,齐某因涉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被逮捕。当年11月,被告人张某被逮捕归案。而另外两名被告人王某和张某某也因涉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先后被取保候审。
 
  2013年,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对4名被告人提起公诉。而在办案过程中,公安机关委托北京国科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的相关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进行鉴定,并委托连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海尔集团的相关损失进行评估。
 
  随后,经北京国科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多项信息均构成商业秘密。而连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后认为,4名被告的行为给海尔集团造成的损失超过了3000万元。其中张某向齐某发送的两封含有材料清单及供应商信息的电子邮件,给海尔集团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就超过2500万元。
 
  青岛崂山法院审理后认为,4名被告的行为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其中,被告人齐某违反海尔集团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或与他人共谋披露海尔集团的商业秘密,而被告人张某以盗窃手段获取海尔集团的商业秘密并披露,均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分别判处齐某与张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王某与张某某因犯罪较轻,且王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决定免除王某和张某某的的刑事处罚。
 
  一审判决作出后,齐某、张某和张某某不服,向青岛中院提起上诉。3名被告辩称,涉案的信息早已公开,不属于商业秘密,而且当前证据不足以证实3人涉案行为对海尔集团造成的实际损失。
 
  青岛中院审理后认为,商业秘密是海尔集团的一种无形资产,对其损害不同于有形财产的损害,连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价值评估鉴定报告》是根据公安机关的委托,对涉案商业秘密被侵犯所造成损失进行的评估,青岛崂山法院将其作为损失认定证据并无不当。
 
  最终,青岛中院裁定,青岛崂山法院认定齐某等四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判决证据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决定驳回齐某、张某和张某某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赵世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