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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诉IDC: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案开创先河

    说起2013年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案件,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华为公司)与美国数字交互集团(下称IDC公司)之间的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案不得不提。
华为公司是全球重要的电信设备提供商,而IDC公司是一家不进行任何实质性生产、仅以专利许可作为经营模式的公司。而且,IDC公司拥有无线通信技术领域中2G、3G、4G标准下的大量必要专利和专利申请。
    2008年11月开始,华为公司与IDC公司就多项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使用费进行多次谈判。但无论是以一次性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为标准,还是以专利许可使用费率为标准,IDC公司拟授权给华为公司的专利许可费均远远高于苹果、三星等公司。为此,双方一直未能达成一致。
    2011年7月,IDC公司将华为公司起诉至美国特拉华州法院,并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起诉,称华为公司涉嫌侵犯其在美国享有的7项标准必要专利,请求对华为公司启动“337调查”,并禁止华为公司制造、销售、进口相关产品。
    2011年12月,华为公司将IDC公司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IDC公司违背了其承诺的义务,请求法院判令其按照“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原则确定IDC公司就其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华为公司的许可费率或费率范围。据了解,IDC公司于2009年9月加入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ETSI),并声明承诺给予标准必要专利实施人以公平、合理、无歧视条件的授权许可。
    深圳中院经审理认为,IDC公司是中国电信领域(移动终端和基础设施)技术标准的必要专利权人。根据我国法律,IDC公司应将其标准必要专利以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授权给华为公司使用。2013年2月,深圳中院作出一审判决,确定根据“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率应为0.019%。
    该案是我国首例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在知识产权法律适用上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该案首次适用FRAND原则作为裁判论述的依据,并提出计算的具体参照因素。这些都将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和专利法的修改提供指导。(中国知识产权报)